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选定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能力,形成本学科优势;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决技术关键、撰写研究报告方面均能起到主持人的作用;取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科技成果开发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中的任2条:
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3.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学术价值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收载SCI源论文(或相当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完成科研项目中,获得有较高学术价值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二)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或指导完成国家或省(部)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开发项目等2项以上的研究课题,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三)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有培养硕士研究生与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2项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在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并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四)主持1项重大科研开发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应用单位证明);或在引进吸收国际高新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能选定有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并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技术路线; 取得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开发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重大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选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主持过或主要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开发项目等的研究,能解决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起到学术骨干作用;
(三)能够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在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有学术价值和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真才实学,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业绩卓著,学术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资历,但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2条:
(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三)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能独立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在推广科技成果、实验技术过程中做出较大的成绩;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研究文章;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方案的制定;
(二)参与较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 ,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有一定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科研成果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1项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
(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结合课题研究撰写出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